为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,自觉接受保密监督,模范遵守保密法律、法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注意事项规定如下:
1.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。
2.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。
3.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、资料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。
4.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。
5.不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;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,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。
6.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。
7.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,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。
8.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
9.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;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,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。
10.不在出国访问、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或物品;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。
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。在研究、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,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,作出安排,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,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。要带头贯彻执行中、省、市、校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指示、决定,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,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。
渭南师范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
2016年3月10日